浙江台州城管执法队长因受贿减少罚款被判刑

2012年11月16日17:36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1月16日电(记者裘立华) 浙江省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大队三中队原中队长王辉14日被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判刑1年10个月,其原因是在执法过程中收受贿赂而“执法打折”。

  王辉自2010年3月19日开始担任该局一大队三中队中队长,负责对椒江区葭沚街道部分行政村和洪家街道行政村的城乡规划违反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10年10月,三中队对椒江腾跃塑料厂的违法建筑立案调查,王辉受该厂负责人李某请托对其违章建筑处罚予以关照,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时减少该厂的违法建筑面积,认定应处罚的违法建筑面积2392平方米,实则应处罚违法建筑面积4070.49平方米,王辉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失7.51万余元。

  同年12月和次年3月,王辉以同样方法为台州市陶瓷城实业公司和洪西灯具厂减少违法建筑面积,减少罚款额合计44.02万余元。期间,王辉分别收受腾跃塑料厂和洪西灯具厂负责人各送的1.5万元和1万元。案发后,王辉主动到椒江区检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王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1.54万余元,并收受他人贿赂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故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原标题:浙江台州一城管执法队长因“执法打折”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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